发文单位:中共吉林省省委、 吉林省人事厅
文 号:吉人联字[2001]22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组织人事部门,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一、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经保管的,要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将所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逐一登记造册,并移交给相应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对不按时移交或仍继续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省中直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市(州)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自愿,由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或院校所在地的省、市(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三、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交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与政府机关脱钩改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8、委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9、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凡应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而未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交档案的流动人员,政府人事部门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流动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调转、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审查、人事档案转递,相应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期移交。根据不同对象,移交期限分别为:
1、辞职和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在人事关系办理完结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学生档案由毕业生所在院校登记造册后,移交相应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并由院校负责通知毕业生本人。
3、自费留学人员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在其出国留学手续办理完结30日内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原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应在出国留学手续办理完结10日内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都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库房,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办法和保护技术,切实做好库房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工作;要配备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按照《规定》和《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要求,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群众团体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重点检查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能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重点检查所属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完全交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和检查处理结果,于6月末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和省人事厅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中共吉林省省委、 吉林省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