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组织,为保证促进会的各项活动有效开展,特制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促进会名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促进会英文名称:jilin Association of Promoting Employment of College Graduates

第二条 性质

促进会是有关机构、院校、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的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社会团体,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业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促进会以推进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创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己任,搭建政府、高校、企业之间的互动平台,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及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保障会员权益;开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及就业

指导与服务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条  管理

促进会经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点

促进会秘书处设在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公场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通过交流、合作、咨询、培训、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任务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高校、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

2、开展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理论研究,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使用。

3、收集、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议。

4、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利用各种推介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及人力资源合理开发配置。

5、组织会员开展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6、组织各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察活动,推进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用人单位的委托,协调办理有关事务。

8、编印、发行会刊,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和影响。

 

第三章     

 

第七条  促进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促进会章程;

2、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3、依法成立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机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承认促进会章程;

2、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3、在合法的单位或机构从事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

4、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促进会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促进会服务的权利;

4、有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其他依照本章程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2、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促进会活动,为促进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4、其他按照本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并退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协商选举和罢免促进会理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促进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促进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是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